对“法治化反腐”的思考

时间:2014-04-24 19:47:08 点击:

摘  要: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还需要完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反腐倡廉建设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提出的更高的工作要求,对此,作者进行了一些思考与探索。

关键词:法治化反腐;思考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这一科学论断,为推进新形势下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指明了方向。

一、对“法治化反腐”的初步浅析

1、“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方法和行为,是指社会治理主体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自觉的、能动的治理社会,全体公民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制度规定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定义,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

2、“法治化反腐”是中央领导集体针对反腐倡廉建设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提出的更高的工作要求,对“法治化反腐”的认识,目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没有一个全面、准确、规范的解释。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教授认为:反腐倡廉建设法治化是指反腐败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均应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是惩治腐败最有效的手段,运用司法来制裁腐败,应当成为原则,而非例外。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必须依靠民主力量厉行法治,构建一套有效的权力制约制度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完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充分运用民主权利制约公权力;就是要健全组织和程序制度,运用法治方式约束公权力;就是要强化社会和司法监督制度,运用法律监督方式防止权力滥用。笔者认为:“法治化反腐”就是指反腐倡廉建设主体依照反腐败法律和反腐倡廉党内法规的规定,自觉、主动、深入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活动过程。“法治化反腐”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指的是各级党委及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以及国家各级监察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主体履职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反腐败法律和党制定的反腐倡廉法规;其作用的对象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中发生的腐败现象以及导致上述现象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员,其目的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和政治清明。法治化反腐区别于传统的运动式反腐,要求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切监督与惩处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以程序正义作为实质正义的必要前置条件,合理保护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法治化反腐”的背景

1、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当前一些领域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一些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影响恶劣,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人民群众还有许多不满意的地方。而从国际反腐败民间组织透明国际的数据来看,我国2001年清廉指数为3.5 分,在 91个国家中排名第57位,2011年为3.6分,在183个国家中排名75位,2012年采取新的评估方法后我国为39分,在176个国家中排第80位。根据其数据分析,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不容乐观。

2、我国现行反腐败机制需要完善。现行反腐败机制与实行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有不相适应之处。 一是反腐败的法律缺失。到2010年为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这个体系包括现行有效法律24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然而,在这林林总总的法律体系中,对反腐败这样关乎党和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没有一部可遵循的基本法律。二是反腐败的制度建设需要加强。一些制度设计不严密、不系统、不配套,制度执行机制有效性不强。有的制度本身存在诸多漏洞与缺失,多偏重于事后处理,而疏于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有的制度实体性规定多、程序性规定少,规范性要求多、配套落实措施办法少,孤立单体性制度多、融入具体规章和业务规程中少。有的制度缺乏具体的监督保障规定,对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机制缺失,使之流于形式。三是反腐败工作易受领导更迭的影响。有的地方或部门领导人受认知、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对反腐败重视不够,抓得不紧,一些反腐败的规定和举措仅存身于党政文件、会议报告、领导讲话之中,在落实上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缺乏系统性和预见性,致使腐败现象屡禁不止。

3、反腐败立法成为有效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世界上一些对腐败现象治理较好的国家,大多制定有专门的反腐败法,或者将有关反腐败的法律规定纳入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美国制定了《文官制度改革法》、《联邦贪污对策法》等专门的反腐败法;韩国在曲折、漫长的反腐败历史进程中,也制定了《腐败防止法》、《反腐败法》、《公职人员伦理法》和《关于公务员犯罪的没收特例法》等一系列专门的反腐败法;英国政府1889年制定了《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1906年在修订《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的基础上,颁布了《防止腐败法》,2003年又颁布了新的《反腐败法》,新加坡制定了《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专门的反腐败法律。

4、国家对反腐倡廉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其中反腐倡廉建设在党的“五大建设”的表述中位置前移,由此前排在“制度建设”之后提到了之前。这既表明了党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也表明了反腐倡廉建设的地位更加重要。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认为:“反腐倡廉建设的位次提前,意味着反腐倡廉建设进入新的战略机遇期。”十八大报告同时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法治化反腐被提上了反腐倡廉建设重要议事日程。

三、“法治化反腐”的具体对策

1、加快反腐败国家立法进程。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依法反腐、推动国家反腐败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才能保证反腐败的正当性、稳定性和持续性。要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反腐败法。通过立法,确立我国反腐败的整体方针、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机制体制、主要制度等重大问题。以及明确预防与惩治、治标与治本,监督与查处、运作规则与一般程序等内容。二是完善反腐败配套法规。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单行法律与条款的协调性、统一性,避免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党内法规与反腐败法律的协调性、统一性,通过法治方式,实现从严治党、推进依法治党。三是加强反腐败地方性法规建设。总结各地反腐败的好做法、好经验,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使之成为法治化反腐败的重要手段。四是应尽快制定网络反腐败的相关法律规定,既设置具有引导性和激励性的规定,以保障网民的合法权利,又要注重程序性的法律规定,约束网民合法、有序、规范地参与反腐败,将社会力量纳入法治化反腐败的轨道,形成法治化反腐败的良性互动。

2、树立法治化反腐败意识。要冲破传统的思想观念误区,强化反腐败的法治思维理念。2013年6月24日《学习时报》发表的赵中权先生《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一文指出,据一项在部分地区以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为主要对象的调查显示,在权与法的关系选择上,选择法大于权的只有38.7%,选择权大于法的人反而占到45.7%。一些领导干部对法治理性认识与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领导干部遇到问题越具体,其法治原则流失的就越多。因此,树立反腐败法治观念,任务还十分艰巨。要通过加大对反腐败法律法规和法治化反腐的宣传力度,剖析相关警示教育案例,强化对法治化反腐败过程的监督,建立、完善法治化反腐败的相关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措施,逐步消除领导干部反腐败思维中的“人治”成份,让法治化反腐败成为一种常态化思维。

3、加大法治化反腐败宣传力度。充分依托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和标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正确引导人们用法治的方式解决反腐败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充分履行职责,对防治腐败的意见、建议要及时采纳,对涉及腐败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接待,对投诉、举报反应的内容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立案查处。要让党内条规和法律法规自动运转,让人们在反对腐败和利益诉求上首先想到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想到以法治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靠信访、靠领导批示、靠人治的方式去解决,形成崇尚法治、信赖法治、尊重法治的社会氛围。

4、强化对“法治化反腐”落实的监督。法治化反腐败的重心是对任职官员的权力约束以阻断其谋取私人利益,防范和惩治利益冲突行为。一是要加强对权力赋予法治化的监督。目前存在的一些权力不当赋予或不当获得的现象,总是与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如“买官卖官”、“跑官要官”。对权力的非法赋予和获得,本身是一种腐败,同时也是权力滥用、走向更大腐败的开端。要强化对规定权力的主体资格、条件、程序等法律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防止权力成为私人买卖和牟利的工具。二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法治化的监督,要针对规范权力运行法律法规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特别是要针对管人、管钱、管事等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强化监督,全面实施廉政风险防控,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防范、全面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三是要依照反腐败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权力赋予和权力运行中出现的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形成法治“高压线”,使权力主体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不能腐败。

参考文献:

[1]赵中权,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N],学习时报,2013-06-24(5);

[2]刘武俊,反腐败立法刻不容缓[N],第一财经日报,2012-12-13(A07);

[3]李国花,防治腐败的有力武器——部分国家反腐败立法概览[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1-06-09(4);

[4]彭 亮,依靠法治加强权力监督[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12-11(3);

[5]蔡宝刚,“旋转门”调控与法治化反腐[J],法学,2010,1,67-76;

[6]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上的报告[EB/OL]
 

http://www.wenming.cn/djw/syjj/gcsy/201211/t20121119_940174.shtml,2012-11-08。
 

作者:

1、黄文沛:贵州省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13595602489。

通信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邮编554300。

2、李昊:贵州省铜仁市供销合作社联社,监察室副主任,13595627679。

通信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供销合作社联社,邮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