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潜规则”陋习,助推反腐败进程

时间:2014-04-24 20:00:20 点击:

【内容提要】本文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三个方面列举了潜规则的表现形式,从教育、制度、监督、惩戒四个方面分析了潜规则的产生原因,并相应地对破除“潜规则”陋习、助推反腐败进程提出了五点想法。

【关键词】潜规则  反腐败

何为“潜规则”?吴思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11月版)一书中首次使用了这个词。在我国经济社会获得了快速发展的今天,“潜规则”现象的存在,极大地侵蚀我们的肌体,损害正能量的传递,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公平,阻碍发展,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破除。

一、“潜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潜规则”的表现形式越来越丰富、形成范围越来越广。其主要表现有党内潜规则、社会潜规则、官场潜规则、职场潜规则、商业潜规则等,而且这些潜规则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十分顽固。归纳起来也就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三个方面:

(一)经济利益化的“潜规则”。在法治化的社会里,利润是在遵守“显规则”的前提下通过充分市场竞争中取得的;而在非法化的社会形态中,通过“潜规则”促使资本和权力结合从而获取法外超额利润,实现迅速暴富。工程招标、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国企改革、演艺传媒……无孔不入,渗透深远。表象虽各异,无外乎经济利益化。如在工程建设领域中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施工许可、招标投标、资金拨付、工程监理和验收、建材及设备采购等重要环节,巧立名目,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佣金等名义,以“馈赠”、“回扣”等形式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在“潜规则”下,贪官们受贿的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个亿,正如社会上流传“百万元毫不在乎、千万元在所不辞、亿元铤而走险”。在消费领域则集中表现出为消费过度、过滥:公务用车超标及私用现象严重,公务接待超标准、扩大化等违规消费趋势日益突出,公务送礼有发展到集体公款行贿的趋势,公务娱乐日益普遍化和多样化。虽然明目张胆用公费出国(境)旅游的歪风已基本遏制,但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工作需要为由,外出“学习考察”、“招商引资”,途中擅自改变路线,把公费旅游巧妙地隐藏在公务活动之中的现象仍时有报道。

(二)政治利益化的“潜规则”。在官本位文化浓厚的中国,权力场中的许多利益必须通过“潜规则”来实现,官场陋规从来没有退出过历史舞台。当升迁或获得荣誉遇到障碍时,在某些人看来,正当的竞争不如打通关节奏效;为争取政绩,赢得评价者的好感远比勤奋务实的工作重要;当工作出现失误,需要承担政治责任时,为保住乌纱,通过“潜规则”摆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在党内“潜规则”中表现最明显,在党内决策执行、选人用人中,集中表现为处理同志关系中的“不认组织认个人”、“只唯上不唯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选人用人的“少数人独掌用人权”、干部选任过程中的“平衡关系”、“带病提拔”、“家长制、一言堂”等。并逐步形成了权力“抱团”、利益“拉帮”和干部“结网”的现象。自然也不泛撕开潜规则温情脉脉的面纱,抗衡隐秘而力量巨大的潜规则的好榜样。被称为“一个具有极强符号意味的改革者的沉浮悲欢,一个力图挑战‘潜规则’的市委书记的现实处境,一种体制内变革的可能路径选择”的山西省长治市委书记吕日周,从反对浮夸,勤政廉政,廓清吏治,取信于民着手,注重疏通渠道,下情上达,建立亲民形象,积极处理并缓解社会危机。开创了党委通过正式文件赋予媒体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的先河。归结起来就是在做一件事:试图改变官场的一些规则,改变官员的一些习惯。

(三)社会利益化的“潜规则”。现在一些人不管遇到什么事,总喜欢托人情、找关系,不这样做,他们就觉得不踏实,这已经成为一个典型的社会问题。例如,在路上闯红灯被交警拦住,就习惯性掏出手机,赶紧找熟人疏通关系,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至于上学就业,寻医问药……但凡生活中遇到难题,就更离不开关系“潜规则”。甚至现在有些网站推出了“悬赏找关系”服务,冠冕堂皇地在网上为“找后门、托关系、托路子”牵线搭桥,把人际关系当作商品买卖。因为现实生活中,一些有权者存有“不送礼,不走人情关系,本来能办的事情拖着办或不给办”行为,而对找上门来的关系者,大开“绿灯”,违背有关规定乱办事。有些地方是有关系,明码标价的办事,没有关系不办事等等。

二、潜规则的产生原因

潜规则的本质是为了谋利,是当事双方或多方谋利博弈的一种均衡。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

(一)教育的错位和缺失。理想信念不坚定,被逐步潜移默化后,放松了思想上的改造、纪律上的约束、行为上的监督,以致思想滑坡、价值偏向、免疫下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质的蜕变,于是出现崇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自由主义现象,甚至把“潜规则”作为谋利益、捞好处的座右铭和方法论。教育缺失是导致“潜规则”陋习盛行的重要原因。

(二)约束制度不健全。在违规者只靠少数人或只靠上级来约束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下级之间相互勾结或上下级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对付第三方的情况。这种行为一旦长期化,便形成“潜规则”。

(三)监督缺位或不力。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党纪党规、行政条例对监督都作出了许多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不尽人意。人治大于法治、落实流于形式、监督处于弱势等倾向较为突出。上级监督无心、职能部门监督无能、下级监督无效、群众监督无用等现象比较明显。怕惹火上级不敢监督、怕得罪干部不想监督、怕嫌麻烦不愿监督的现象也有所存在。即使是到了问责时,也有的是避重就轻或者相互推诿,使原本较为完善的制度也成了摆设或装饰,不能发挥各种制度其本能的作用。

(四)惩处杀伤不够。由于“潜规则”的普遍存在,并且大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默认,导致对“潜规则”的放纵与迁就甚至宽容,从而在对“潜规则”产生的腐败问题上的惩处与治理缺乏力度,“就低不就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雷声大雨点小”、“完成任务应付交差”、“以人为本大事化小”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正从思想、心灵、经济、地位等方面造成有效杀伤力,上行下效,导致“潜规则”陋习禁而不绝甚至有燎原之趋势。
三、破除“潜规则”,助推反腐败

潜规则的盛行,势必消解“明规则”的作用,拉大法律与现实的距离,从而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由此造成个人的“人格分裂”和社会的“法格分裂”:前者体现在“嘴上说的是一回事,实际做的是另一回事”;后者体现在“法律上规定的是一回事,实际中起作用的是另一回事”。久而久之,社会弄虚作假成风,各种歪门邪道将看似严谨的“显规则”体系架空,其对社会治理和国家政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破除“潜规则”陋习,助推反腐败进程,我想主要应做好以下四点:

(一)常抓教育不放松。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不少能力突出的领导干部思想蜕化变质、生活腐化堕落,就是没有真正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宗旨抛在脑后,最终走上犯罪的深渊,因此,必须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经常性廉政教育。首先,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典型示范与反面警示相结合,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第二,采取廉政谈话、任前谈话、述职述廉、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宣传,使之深入人心。第三,采取请人挑刺、民主评议、开门纳谏等方式,主动查找问题,把干部的思想教育、作风教育、宗旨教育融汇于廉政教育之中。

(二)常抓制度不动摇。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个人财产公示制等制度,使其置于党和群众的公开管理监督之下。第二,进一步完善交流任职机制。对在一个职位上工作时间长的管人管钱管物的领导和“一把手”进行适当调整,自觉打破关系网、人情网,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第三,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民主监督有关事务办事公开的规定,将事关重大决策和职工、群众利益的事务时时真正公开,大力营造人人监督、事事监督、时时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常抓监督不缺位。没有监督,制度就是一纸空文。一些领导干部在开始以身试法,慢慢起步走向腐败的时候,常常抱有侥幸心理,自以为聪明,认为组织不会查觉,同事不知道,群众看不见,因此,要积极探索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扩大党组织、各民主党派和普通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使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辨明前进方向,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四)常抓惩处不懈怠。要加大对搞特权或权力腐败者的惩处力度,对行使特权者进行严厉追究,不能避重就轻。在责任追究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确实需要追究责任的领导,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依据党纪政纪规定进行追究,使之所付出的“成本”大大超过非法或违纪所得,以警示他人避免重蹈覆辙,引导他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腐败问题上“不触礁”、“不栽跟头”。

(五)自觉抵制潜规则。自觉抵制潜规则,努力破除潜规则,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潜规则,说起来人人愤恨,但实际上,潜规则的形成和盛行,差不多与我们都有关系。一方面我们对潜规则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当潜规则给我们自己带来一定的利益时却又难免沾沾自喜而随波逐流。所以,需要我们有“从我做起”的担当,面对潜规则,挺直脊梁拒绝“合唱”!既保持自身廉洁自律,又担当起监督和抵制的责任;拒绝歪门邪道,规规矩矩办事;拒绝不正之风,堂堂正正做人。唯有在自爱、自重、自觉、自律引导下,我们才能成为毛泽东同志所期望的那种高尚的人、纯粹的人、有道德的人、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有益于人民的人,也才能为战胜潜规则、净化社会风气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吴思对“潜规则”的五条定义:1、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2、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3、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4、这种在实际中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交易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
 

姓名:杨承海

单位:沿河县工商局

职务:纪检组长

联系方式:0856-8222977,15285408588
 

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