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纪委网】铜仁松桃:八种落实"两个责任"不力情形将实施问责

时间:2014-07-08 09:11:17 点击:

6月底,铜仁市松桃自治县出台了《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八种情形实施问责。

一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二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或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三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是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五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及审计部门等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是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大面积用人不正之风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的责任。

七是对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管失察责任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是对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追究党委(党组)书记、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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