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纪检监察组制定派驻部门工作联系制度

时间:2018-06-22 10:13:48 点击:

近日,第四纪检监察组按照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归口监督联系单位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结合联系部门实际,制定了《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加强派驻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试行)》(以下简称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强纪检组与综合派驻部门联系,推进监督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细化监督内容。将联系部门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维护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一岗双责”等内容作为重点监督范围,相关工作纳入台账管理。

二是细化监督事项。立足抓常抓长,着力重要时段、重要节点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市委相关规定情况开展日常作风建设督查。将参加“三重一大”会议、“三公经费”公开、“三个开刀”专项整治、“为官不为”问题专项整治、“四风”突出问题整治等纳入定期督查台账管理。把联系部门开展廉洁自律约谈情况、“两个责任”工作记实管理作为定期督查和提醒的日常监督规定动作。

三是细化工作方式。采取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机制,将纪检监察组成员分为2人一组对派驻部门实行联系分工负责制,达到派驻联系部门相对固定,利于全面掌握联系部门情况。纪检监察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联系部门的情况分析会,涉及派驻部门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纪检监察组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策。

四是细化管理要求。对参加部门党组召开“三重一大”会议原则上要求一般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材料、相关议题政策依据提交纪检监察组熟审,并提出参会意见。会议结束后,派驻单位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进行台账管理。同时驻在部门对涉及选拔任用干部、出具廉洁自律情况、婚丧嫁娶事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各联系部门明确了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纪检监察组联系对接日常工作等。(第四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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