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纪检监察组出台参加或列席市中级法院有关会议制度

时间:2018-10-08 08:24:14 点击:

近日,第十二纪检监察组为进一步加强监督作用,推进市中级法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出台《铜仁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十二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和有关会议制度(试行)》,全面规范了纪检监察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市中级法院有关会议的范围、程序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界定了参加和列席会议的范围。包括: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有关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以及议题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的会议;研究制定制度、议事决策规则的会议;市纪委监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求召开的会议;其他需要参加和列席的会议。

规范了参加和列席会议的程序。即:市中级法院召开会议前1天将有关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通知;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参加或列席,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派员参加或列席,并向市中级法院办公室反馈会议回执;参会和列席人员,对会议决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派驻纪检监察组会后对会议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市中级法院党组进行反馈,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报告。

明确了参加和列席会议的权利和职责。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参加或列席人员应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市中级法院党组对参加或列席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纪检监察组应及时请示市纪委监委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反馈意见和建议;参加或列席人员会后发现会议内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决策程序的事项,由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会后3日内,向市中级法院党组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并提出终止执行的意见;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要严格纪律、严明责任、保守秘密、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干扰市中级法院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参加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所提意见建议,会议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纪检监察组定期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参加或列席会议的情况;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应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了有关要求市中级法院党组要主动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自觉接受监督,为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会议召开前,市中级法院党组要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报送会议议题,并附会议议事依据的政策、文件等有关情况,同时按照会议议事规程加强会前沟通,以确保监督和议事效果;市中级法院党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的合理性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对有误不纠正、不制止、不报告、不处理,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中级法院党组对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暂缓执行意见的,市中级法院党组应当做出暂缓执行的决定。对提出的建议和指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市纪委监委反映;市中级法院党组应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参加或列席会议而未邀请,有意逃避监督,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严格按有关程序实施责任追究。(第十二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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