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与处置

时间:2014-04-24 19:43:17 点击:

内容摘要

与传统的新闻舆论相比,网络涉腐舆情虽然有其特殊性所在,但仍未超出新闻舆论的范畴。通过对其特殊性和现行应对和处置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其中一些问题背后新闻制度发展问题的实质。同时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应对和处置离不开观念的更新和制度的跟进,针对其特殊性和现行应对处置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分析,是未来前行的可行路径所在。

关键词:网络涉腐舆情,应对和处置,信息社会,信息权利。

绪论

进入本世纪后,中国互联网发展迅猛,网民数量出现了爆炸式增长 ,对中国社会的影响越来越显著,网络涉腐舆情就是互联网迅猛发展影响中国社会的一个缩影。
何为网络涉腐舆情?就是发生在互联网上,以公职人员涉嫌腐败为内容,并在较大范围内引起公众关注,产生广泛的消极负面社会影响的舆论事件。

网络涉腐舆情获得整个社会的广泛关注,始于08年南京“天价烟”事件,该事件以主角周久耕因职务贿赂犯罪被处理告终,但其带来的影响却远不止于此。民众从这一事件中获得了对互联网魔力的重新认识,在此事件之后,民众不断在互联网上发力,产生了“性爱日记”、“表哥”等一系列网络关键词,背后是一群腐败官员的落马。受此启发,民众通过互联网表达诉求的热情空前高涨,给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带来许多新的挑战,在这些挑战背后,出现了许多改革的契机,从中央到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做法,如“政务微博”、“网络问政”等,展现了中央到地方各部门应对新事物的积极姿态。

一、 网络涉腐舆情的表现特征

不管是“政务微博”、还是“网络问政”,都是为了应对互联网这个新生事物,网络涉腐舆情作为这个新生事物带给中国社会影响的一部分,在这些举措中也有所涉及。当然,网络涉腐舆情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只有建立在对网络涉腐舆情的特殊性的充分认识上,才能完成现行应对和处置模式的评价与反思。

1、 网络涉腐舆情的两个突出特征

首先,明显的范式特征。从“天价烟”、“性爱日记”、“表哥”这些经典案例看,网络涉腐舆情的爆发都遵循一个突出的范式:以“目的动机产生”始,通过“关注点的形成”发力,最后出现“公众诉求” ,核心就是一个个以关键词为载体的“关注点”。“天价烟”的起因于房产局长的不当言论触怒了网民,基于愤怒,网民对其进行“人肉”,揪出其抽“天价烟”的细节照片,“天价烟”这一关注点,吸引越来越多的眼球,形成一起网络舆论事件,最后升华出反腐诉求,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周久耕。尽管有关部门在查处周久耕时,并没有对网民诉求进行直接回应,但是周久耕被查处的结果,却让网民意犹未尽。此后,网络上掀起一波又一波复制“天价烟”事件的网络舆论活动,“表哥”事件便是一个突出典型,杨达才在事故现场的微笑触怒了网民,网民“人肉”出其戴名表的细节照片,“表哥”成为一个迅速升温的关注点,最后,汇聚成一个查处“表哥”杨达才的诉求。在这个范式特征下,网络舆论的其他特征例如非理性、时间性等特征也非常明显。

其次,相似的发力路径,大多数网络涉腐舆情案例中,都有一个相似的发展模式,那就是在网络上不断升温的关注点经过传统媒体介入报道,使事件推向新的热度,大大加剧了负面影响的扩散。“天价烟”和“表哥”事件都经历了传统媒体的介入,使事件进一步升华。事实上,这两个例子只是众多网络涉腐舆论事件中的个例,充分说明了网络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网络涉腐舆情不外乎涉腐舆情,仍然不超出新闻舆论的范畴。

2、几个新的发展趋势

一是技术进步为民众监督政府提供的实质性便捷。首先,信息网络技术突飞猛进,出现了全新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为民众提供了空前便捷的参与渠道,使民众通过网络表达意愿越来越方便,“微信”便是一个突出例子。其次,当代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新技术应用普及性越来越高,例如智能手机,每一个手机都可以成为民众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信息的快捷工具。

现在,只需要一台智能手机,拍下所见所闻,通过“微信”发布信息,就能实现对政府的监督。“微信”作为一种全新的平台,信息传播效率惊人。值得庆幸的是,已经有地方政府意识到“微信”在传播信息方面的高效率优势,并主动接受这一新事物,例如成都市政府在雅安地震后数分钟即通过“微信”发布相关消息。

二是民众参与监督政府的热情已经激发出来。由于监督政府变得越来越方便,人们监督政府的主动性也越来越高,在一些沿海城市,出现一些致力于监督政府的积极分子,广州“区伯”便是一个令广州各机关头痛的街头监督者,许多公车私用者被“区伯”抓现行,一张张照片通过“区伯”这样的街头热心市民发布到网络平台上,成为一个个网络涉腐舆情的潜在爆发点。近年来公车私用、暴力执法被网民拍下、发布到网络上引起关注的例子不胜枚举,“拆迁”和“城管”在网络上的大面积负面例子,便是一个个积极分子的“杰作”。

二、 现行应对与处置模式的评价及反思

1、 现行应对与处置模式
首先,从手段上看,在一系列经典案例中,政府通常所采取的应对与处置的模式大多有迹可循。第一步,强调信息监控。在事态发生后,立即开始关注事态走向,展开信息收集。第二步,信息研判。收集到大量信息之后,立即着手对信息进行研判,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依据。第三步,引导与澄清。在对收集到的信息作出研判之后,立即着手进行相关澄清工作,公布相关调查和处理结果,并从引导舆论的角度,在发布相关信息问题上作出一定取舍,并随时关注事态动向,对新情况新信息作出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调整澄清和引导策略。
在应对和处置过程中,还出现了一些非常规手段,主要有对相关网络信息传播的限制,必要时对传播虚假信息者进行追责。

其次,从组织特征上看,网络涉腐舆情应对与处置工作大多呈现多部门参与的特点。纪检监察部门和宣传部门是主要部门,人员构成上,担任领导职务的成员居多,少有年轻人的身影,与纪检监察队伍的年龄结构 不无关系。

2、 现行应对与处置模式的问题分析

首先,未能摆脱被动和“封”、“堵”的旧局面。政府通行的应对和处置模式在现阶段已经完全不适应新的信息传播条件,观念更新速度落后于社会发展速度。网络更新进步的速度已经达到日新月异的程度,政府在新事物面前却过于保守,例如“微信”,作为一个高效率的信息传播平台,已经非常普及,对是否应用,政府机关却多数持观望态度。现有的应对与处置模式针对的是网络论坛时代的情况,在“微博”、“微信”时代,急需更新观念。更新的第一步,便是参与。

其次,“信息化”普遍落后。各地政府大多建有网站,但是信息更新普遍落后,不能满足引导舆论的要求。根本原因在于,对民众知情权的漠视,在公布信息方面大多“推一下动一下”,不到迫不得已绝不公布,在网络涉腐舆情出现时,再行公布相关信息,已经失去了大部分意义。

再次,没有清晰的角色定位,缺乏制度化的应对与处置模式。地方政府在应对和处置网络涉腐舆情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对政府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而一味致力于消除影响,而忽视政府自身的职责。各种应对和处置模式大多数具有临时性,仅表现为一系列措施,离形成制度还有较大距离。

最后,缺乏多样化的人才队伍结构。以年龄结构为例,在网络涉腐舆情应对处置过程中,少有年轻人身影。事实上,活跃于互联网的人群以80年代和9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 为主,他们思维相对活跃,更容易接受新事物,相形之下,应对与处置工作小组在参与网络时表现得保守,对新事物态度谨慎,使得与网络主体人群的沟通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抑制。

总体而言,网络涉腐舆情多发,是中国信息社会高速发展与中国在新闻制度方面的落后之间冲突的一个聚焦。一方面,新闻方面的立法滞后,成熟的新闻制度尚未形成,另一方面,本世纪十数年间中国快速进入信息社会 ,民众对信息方面的权利要求迅速觉醒,尽管国内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但要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速度,无论是从公开的范围还是公开的程度,都尚需时日,离开观念的转变更新,几乎遥遥无期。

三、 完善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与处置的对策与建议

1、 观念的转变

首先,对信息社会条件下信息权利的重要性认识。信息社会的一大特点便是信息更新速度快于之前的任何一个时期,在信息传播方面对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和更多挑战,信息权利已经成为民众最基本的权利。同时,信息社会条件下的信息共享带来的社会效益也对当前社会发展形成惊人的推动力。因此,急需借鉴发达国家在信息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加强信息立法,明确政府保障民众信息权利的义务。

其次,重视信息社会带来的挑战。在信息社会条件下,新事物的出现速度和规模,远超之前的任何一个时代。一些新事物的出现可能对社会带来一些消极意义的影响,例如“微信”为性交易的实现提供方便,获得“淫媒”的怪号,然而不能以此否认其对信息传播所带来的积极意义,包括“微信”在内的许多新事物本身不过是一个中性的工具,它们的价值在于对社会发展带来的促进作用,对一把剑应当评价其是否锋利,而不是因为它可能被用来杀人就否定它的工具价值意义。因此,在新事物面前,跟上民众接受新事物的脚步,甚至先于民众接受新事物,才能更可能对新事物的应用进行引导,趋利避害。

再次,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更多从保障民众权利出发,因此,执政者应当以自身的职责作为首要出发点,在任何情况下避免或者消除负面的社会影响的目的不能成为回避或者超越职责施政的理由。
最后,敢于承认错误,才能敏于反思。在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和处置过程中,政府形象的维护必须摒弃“一贯正确”的僵化思维,对工作出现的失误要及时承认和纠正,并主动接受民众监督。

2、 改善人才队伍结构

首先,服务型政府需要多样化人才。就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与处置而言,至少需要三个方面的专业人才:一是熟悉政府职责的法律专业人才,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以及应该做什么,清楚必须做什么;二是熟悉新闻传播规律的新闻人才,知道怎么做,才能知道如何应对舆论;三是熟悉网络传播规律的互联网人才,了解互联网这一新媒介的特殊性,才能对网络涉腐舆情做出准确的判断。

其次,服务型政府强调与服务对象的沟通。在网络涉腐舆情的应对与处置过程中,以80年代和90年代出生的年轻人为主的网络人群是政府的服务对象,因此,必须注重与他们的沟通。从事应对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首先必须有活跃的思维,敢于接受新事物,迅速适应新事物;其次从年龄结构上,必须增加年轻人的比例。
再次,新闻舆情应对与处置,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现行应对处置模式下,人员组织大多以权力和责任为导向,因此,领导往往成为网络涉腐舆情处置和应对的关键,专业性和针对性不够。信息社会是速度和效率社会,多种专业人才参与应对与处置,才能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要求。网络涉腐舆情无疑涉及到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两个方面,离开对新闻媒体和网络传播的充分认识,就无法满足网络涉腐舆情应对和处置的专业性需求。因此,必须在岗位和职责设置上考虑人才队伍结构的优化。

3、 制度化的应对与处置模式的形成
立法方面,加强保障民众信息权利的立法。包括新闻出版立法,言论自由立法方面,网络信息传播规范立法,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等,做到在面对网络涉腐舆情或者其他网络事件时,政府在法律上的职责定位非常明确,民众对政府的诉求也可以借此清晰,做到双方均有法可依。

执法方面,严格依照法律行政,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有法必依,就是政府所有应对和处置措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违法必究,就是对损害民众知情权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惩不贷。

司法方面,必须从法律制度架构上突出司法权的介入途径。法治的经验充分说明,任何情况下,司法权如果被消解,法治就会荡然无存 。司法机关非基于司法权介入,必然导致司法权的消解。
结论

网络涉腐舆情是当前信息社会条件下,民众信息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政府对民众信息权利保障相对落后的必然冲突。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对民众信息权利的保障,明确政府的对应义务,才能从根本上消解网络涉腐舆情消极负面的广泛社会影响。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译者:严复,上海三联出版社,2009年,第198页。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1月15日发布,第5、7页,第17-18页。
 

(作者:滕树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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