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铜仁市纪委监察局积极创新案件审理模式,探索案件审理助辩工作机制,制定了《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谈话阶段实行助辩的暂行办法》,提出“六个明确”推进了案件审理工作民主化、规范化。
案件审理谈话助辩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审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审理谈话阶段,由审理人员就拟认定的违纪事实、性质、责任与当事人见面后,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聘请助辩人的辩护意见。具体工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明确”:
明确工作原则。审理助辩工作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坚持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进行;实行回避制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
明确助辩案件范围。进入审理谈话阶段的党纪政纪案件根据案情需要且当事人提交助辩申请的列入助辩范围。当事人自动放弃助辩的,不列入助辩范围。
明确助辩人条件。党纪案件助辩人为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正式党员;政纪案件助辩人为当事人所在单位的正式公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且坚持原则、公平正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受过党纪或政纪处分的人员、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的人员等不得担任助辩人。
明确助辩人权利义务。助辩人除享受向案件审理部门取得与案件有关的党纪政纪法规资料、查阅当事人本人的谈话笔录和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和程序等方面有依据地为当事人发表辩护意见外,还要承担协助案件审理部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向审理部门提交本人合法的身份证明备案资料、当事人助辩授权委托书等义务。
明确助辩程序。助辩审理过程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审后整理阶段。准备阶段,当事人提交助辩申请,案件审理部门告知助辩人应具备的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开展审理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审理谈话3天前将助辩人的基本情况报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结果。实施阶段,由负责案件审理的2人以上(含2人)开展审理谈话。
明确助辩工作纪律。助辩人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歪曲事实无理辩护;不得泄露案情以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报酬、礼物或接受宴请和其他消费活动;在助辩中不得干扰审理谈话或无理取闹等不良行为。如有上述行为,取消助辩人助辩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2013年铜仁市纪委监察局开展创新案件审理模式以来,审理助辩案件11件,无申诉案件,有效提高了办案质量。(铜仁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