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区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度

时间:2014-10-17 23:37:25 点击:

碧江区纪委监察局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系列制度,使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与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之间的关系得到正确处理,案件检查工作推向深入。

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即在违纪线索进行初核前以及移送审理后,就确定案件主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一方面,加快了案件调查进程,提高了办案效率。责任人认真搜集证据材料、进行调查谈话、暂扣和收缴涉案款物、执行处分决定等工作,使案件盯得紧、协调好、见效快、质量高,确保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结案。另一方面,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和审理人员分别对案件事实、定案证据、办案程序、办案安全、定性量纪等分别承担责任,一旦发生办案安全事故、定性畸轻畸重以及冤假错案,将按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自今年5月实行案件主办人责任制等制度以来,碧江区纪委监察局6至10月共初核20件,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70%;立案30件(乡科级干部20人,一般干部4人,其他人员6人),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42.86%;给予党政纪处分24人(乡科级干部6人,一般干部8人,其他人员10人)同前5个月相比增长50%,重点查办了区水务系统贪污贿赂和区商务、工商系统注水牛肉渎职等大要案。通过落实此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了办案水平、质量和效率,确保了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实现了法纪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碧江区纪委 袁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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