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规范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酒席管理办法
时间:2015-09-08 09:51:50 点击:

为深入整治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巧立名目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遏制大操大办各类酒席不良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全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干部)。

第二条 操办范围。本人及子女(含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初婚(含一方初婚,另一方再婚)的婚事,父母(含具有赡养义务的养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的丧事。

第三条 操办规模。婚嫁酒席限定一天一地办理,单方办理不得超过20桌200人,双方合办不得超过30桌300人。丧葬事宜不得超过30桌300人。

第四条 备案报告。操办婚嫁酒席实行事前申报,操办丧葬事宜实行事后报告。

(一)事前申报。凡办理婚嫁事宜的,须填写《铜仁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备案登记表》(附件1),事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申报。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登记表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

(二)事后报告。操办丧葬事宜结束后15日内填写《铜仁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备案登记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登记表报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备案。

(三)报告要求。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报告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报告;同时有在职、离岗、退休人员的,由在职人员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未经报告私自操办或报告不实,超过规定的操办规模、操办范围,一律按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处理。

第五条 纪律要求

(一)严禁操办除婚丧事宜以外的任何酒席。

(二)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严禁借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操办婚丧酒席敛财,收受礼品、礼金。

(三)严禁同一事由通过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严禁以喝茶、吃粉等方式暗地收送礼金。

(五)严禁本人或授意他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发请帖、口头通知等形式,邀请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参加酒席并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其它有效支付凭证等。

(六)严禁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酒席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严禁使用本单位、下属单位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的公车、公物或违规占用其它公共资源。

(八)严禁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第六条 严格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本单位发生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酒席、借机敛财问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问责。现场查处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配合调查人员亲临现场共同处理。

第七条 严格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明察暗访。因监管不力,所在部门或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规操办酒席被查处的,除追究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分管领导责任。

第八条 严格责任追究。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操办酒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收缴礼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典型案件,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九条 规范村居酒席。各区县要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的良好风尚,引导和规范城乡居民操办酒席行为,指导村(居)委会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和整治以婚丧等事宜操办酒席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铜仁地委下发的《关于严禁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迁居、子女升学等事宜中操办酒席的规定》(地发〔1999〕21号)、《关于严禁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子女升学迁居等事宜中操办酒席的补充规定》(铜党发〔200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铜仁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事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2、铜仁市党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丧事备案登记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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