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循光、严恬、胡友志3个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6-07-29 16:26:22 点击:

7月29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铜仁市交通运输局原副局长严循光,印江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副主任严恬,玉屏自治县政府原副县长胡友志3个职务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严循光在担任铜仁市交通运输局相关职务及铜仁桃源公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256.810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56.810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严恬在担任印江县经贸局局长、工业贸易局局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96.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人民币834万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总和刑期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执行刑期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6.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法院认为胡友志在担任玉屏自治县住建局局长、发改局局长、副县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28万元,低价购地非法所得48.31万元,共计人民币76.31万元,构成受贿罪,综合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的一般立功表现和退账情节,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0.7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购买408平方米涉案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作为整体价值,扣除修建该栋房屋费用及支付的人民币13.44万元后,作为犯罪所得继续追缴。

对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三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为使廉政警示教育真正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市纪委组织市委办、市政协办、市委统战部、市委政研室、市委群工部、市工商联、市文联等单位干部职工到庭旁听,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警醒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鉴、廉洁自律,自觉做到警钟长鸣。(铜仁市纪委宣传部  苏畅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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