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出台办法规范派出(驻)机构

时间:2016-03-31 11:21:17 点击:

近期,印江县纪委监察局出台了《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派出(驻)机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调了有关工作纪律,实现了对派出(驻)机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办法》规定,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和派驻纪检组是印江自治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机构,受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派出(驻)机构按要求监督驻在单位或联系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正确履行对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统筹协调区域内民生类信访初核、纪律审查、专项监察等工作。负责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信访初核、纪律审查等其他工作。

《办法》强调,采取“3+2”工作模式。派出(驻)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每周3天时间(周三至周五)在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研究、安排、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原则上2天时间(周一至周二)到驻在单位工作。县纪委监察局开展专项监察或者交办纪律审查工作期间,可不受“3+2”工作模式约束,但每月到驻在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2天。

《办法》要求,从五个方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派出(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实行责任追究。一是对驻在单位或联系单位(部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二是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的;三是对驻在单位或联系单位(部门)违规违纪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四是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的;五是自身管理不严,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存在以上问题的派出(驻)干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印江县纪委  代小东  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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