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江区: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6-06-08 15:40:59 点击:

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6月1日,碧江区委出台了《铜仁市碧江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情形、方式、原则、结果运用等作出了规定。
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开展教育不经常,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或者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位次较差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组织涣散或者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影响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用人失察失误或者拉票贿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等问题频发,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对领导班子成员、直接管理的下属、亲属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早提醒、早报告、早处置,造成不良影响的;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发生责任范围内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发生多人次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不落实,执行“两为主”“两报告”不到位的;不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对其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认真办理,不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对《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对巡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发现的案件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干预、妨碍案件调查处理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报告,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对源头防治腐败工作不重视,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及法规制度不健全,权力公开、党务政务公开、“一岗双责”等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放任、包庇、纵容下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其他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形。

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中应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在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方面,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不认真履行纪律审查职责,对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执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发生责任范围内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严格执行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相关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处置案件或者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查否的案件被上级纪委查实或者超期办理上级要结果案件的;落实“一案双查”制度不到位,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案件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不及时查处、报告、通报曝光,导致多次发生顶风违纪或者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发现违规决策或者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提醒、报告,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者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不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对其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违反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包庇袒护、跑风漏气、以案谋私,案件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侵犯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内部监督措施不落实,管理不严格,出现职责范围内违纪违法问题的;其他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情形。

责任追究实行终身负责制。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需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含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碧江区纪委  陈明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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