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铜仁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实行巡察制度,加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巡察监督,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市委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综合巡察或专项巡察,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推动全市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市委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纪依法、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市委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安排、阶段任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市委常委会每年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 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察工作。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在市纪委,为市委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单列。
第七条 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办负责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的指导,并指导区(县)巡察机构开展工作。
第八条 市委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实行“三不固定”,即:巡察组组长不固定,巡察单位不固定,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不固定;巡察组由组长、副组长、专职巡察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视情况从市委巡察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抽调;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次一授权,并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第九条 市委建立巡察组长库。遴选政治坚定、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担当、身体健康的县处级领导干部进入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库。巡察办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多渠道选配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检察等业务的专业干部进入巡察工作人才库。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任务
第十条 市委巡察的主要对象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县)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各工作部门、市人大办、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及直属单位、市政协办、市级人民团体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二级机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党政班子主要领导;其他需要巡察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市委巡察应着力发现以下问题:被巡察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以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干部考察组应当听取巡察组意见,沟通了解有关情况,巡察组认为不宜向干部考察组提供的,可以向派出干部考察组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映。
第四章 巡察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实行全覆盖,在被巡察对象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具体巡察对象、巡察时间和巡察组划分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报市委确定。
第十四条 创新巡察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开展。常规巡察时间一般掌握在一个月以内,专项巡察时间可灵活掌握。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热点岗位、窗口岗位负责人进行民主测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层次、范围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察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计资料、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对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其服务对象进行走访调研;
(七)列席被巡察单位有关会议;
(八)受理干部群众信访举报;
(九)征求被巡察单位上级部门和分管领导的意见;
(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协助;
(十一)市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市委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市委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市委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市委书记报告。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包括巡察单位、巡察时间、巡察内容、方法步骤、巡察组成员及巡察要求等。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巡察预告。巡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前一周公开预告巡察的单位、时间、任务、内容和工作方式,通知被巡察单位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开展巡察。巡察组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简化工作流程,灵活运用各种工作方式开展工作。对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市委巡察组可以采取暗访形式进行深入了解。
(四)反馈整改。对巡察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经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反馈通报,并对被巡察单位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被巡察单位在收到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巡察办报告整改方案,2个月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
(五)移送交办。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及受理的信访举报,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市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市委组织部处理。有关单位收到巡察组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反馈巡察办。
(六)专题报告。巡察结束后,巡察组应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报告工作情况;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巡察专题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七)结果公开。巡察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市委并通过媒体、党内通报等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巡察结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巡察办应当加强巡察成果运用台账管理,会同市委巡察组对整改落实情况、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了解和督办,并向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中,巡察组要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巡察单位情况。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巡察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巡察中掌握的情况,不得接受被巡察单位的宴请和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被巡察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按要求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敷衍应付、弄虚作假。对巡察中反馈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整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巡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铜仁市委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