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和省市关于干部执行力建设要求,结合碧江实际,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干部执行力问责暂行规定》,为执纪问责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依据,从而让《问责条例》在我区落地生根。
近年来,在新碧江的建设征途中,碧江干部发扬攻坚克难的拼搏精神,负重前行,埋头苦干,破解了一道又一道难题;发扬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开放,应对了一次又一次挑战;发扬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抓住机遇,奋发勇为,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成就。但少数领导干部身上仍然存在着不愿执行、不能执行、不会执行的问题,部分党员干部缺乏担当,得过且过,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等现象依然存在,这些现象成为制约全区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新跨越的“中梗阻”。
规定起草组将问责制定结合该区近年来被问责对象的典型事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规定没有执行、哪些是规定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组始终遵循依据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对问责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纪严于法,坚持把握向上对标看齐方向不偏的原则,细化问责情形,规范问责程序,强化问责方式,注重结果运用。对无故拖延、执行不力等9种慢作为为情形,工作懈怠、避责推诿等9种不作为情形及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依法依规办事等9种乱作为情形将严肃问责。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其它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问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按职能职责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干部被问责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考评的重要参考。受到通报以上的,当年不得评先选优;受到诫勉的,6个月内不得提拔任用或者调整到重要岗位;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等次及提拔任用影响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领导班子受到问责的,班子成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单位当年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一等奖。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碧江区紧紧围绕区第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决策部署,以抓执行落实为导向,实干为本,盯准盯紧盯牢,落细落小落实,督促督查督办,夯实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执行责任,优化执行方法路径,强化制度激励和约束,在全区上下形成想干事、快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浓厚氛围,为全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奋力谱写百姓富生态美多彩贵州新未来碧江篇章提供坚强的政治、组织和作风保障。(碧江区纪委 陈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