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江: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规范县委巡察工作

时间:2017-05-12 10:16:17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自首轮巡察工作启动以来,德江县委就印发了《中共德江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县委巡察工作。

建立专职巡察机构。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具体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察工作。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巡察办)在县纪委,为县委工作部门,人员编制单列。

规定巡察对象和范围。巡察对象主要为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委各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党组及班子成员;县直属单位、县级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乡(镇、街道)部、办、所、站、中心主要负责人及其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其他需要巡察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察。主要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巡察。

规范巡察工作方式。创新巡察方式方法,坚持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以专项巡察为主的方式开展;坚持构建党委巡察组、派出纪工委、民生监督组“三位一体”巡察监督机制。采取听汇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受理信访投诉、明察暗访、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进行巡察。

处置巡察发现问题线索。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在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以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属于工作方面问题的,移交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处理;属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交县纪委处理;属于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移交县委组织部处理。(德江县纪委 何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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