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督办督查工作办法

来源:铜仁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时间:2020-11-25 16:56:16 点击:

为切实抓好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确保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委机关重点工作全面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督查内容

(一)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明确要求市纪委市监委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

(二)市级及以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三)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以及有关重要文件确定的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督办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办督查责任

1.市级及以上领导或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在批示中明确了承办部门的,由该承办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2.委机关各部门向市级及以上领导或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呈报工作报告,市级及以上领导或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就该报告明确批示交办事项的,原则上由呈送报告的部门牵头办理,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配合。

3.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由会议确定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负责承办,对同一办理事项,由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商协助部门办理。

三、督办督查方式

(一)立项督办

1.对上级和委机关重要会议、重要文件要求贯彻落实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根据职能职责进行责任分解,明确承办部门、办理要求和完成时限,呈有关委领导审签同意后,分送相关承办部门。

2.对市级及以上领导或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要求,转交相关承办部门办理。  

3.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并将明确具体办理要求的事项全面列入督办范围。

(二)跟踪督办

1.办公室对确定的督办事项,实行跟踪督办。承办部门对文件或领导批示明确完成时限的,要按时办结,对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要及时向委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办公室。

2.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按照会议要求、办结时限负责督办,会议未确定承办时限的,要根据议定事项办理的难易程度、环节多少及时办结。

3.对跟踪督办事项的反馈报告,领导批示“同意”或圈阅、签阅的,表示该事项办结;领导批示中有继续办理意见的,则列为“继续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室按要求跟进督办。

四、督办督查要求

(一)委机关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要明确1名同志为联络员,按要求及时提供承办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做到迅速、准确、无误。

(二)对纳入督办事项的承办牵头部门、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委有关领导报告,经领导审签同意后,再向作出批示的领导同志报告。同时将相关办理结果报办公室存档备查。

1.办公室对督办督查事项实行分类台账管理。对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的督办事项,定期督促相关部门梳理办理落实情况汇总向委领导报告。

2.对市级以上领导同志和市纪委市监委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定期或根据领导要求将办理情况汇总后报委有关领导参阅。

3.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由办公室原则上每月汇总一次,并向委主要领导报告。

4.各承办部门要认真抓好督办督查事项的落实,确保承办的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对未按要求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的,由办公室以电话通知、发送督办通知单等形式督促相关承办部门抓紧办理并反馈落实情况,对多次督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由办公室向秘书长报告,由秘书长向其分管领导或委主要领导报告。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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