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的程序如下:
一、复议复查案件
1.申诉受理范围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2.受理机关
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作出原处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员不服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所作复议决定的申诉,由该派驻机构的派出机关受理。
3.申诉程序
(1)提交申诉材料:一般包括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书、原处分决定等。
(2)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受理的,原则上应按程序向申诉人送达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情况特殊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诉人。
(3)复议复查:受理后,申诉案件办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复议复查工作。
(4)作出决定: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复议、复查决定。
(5)送达:由办理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决定送达申诉人,并向申诉人宣布决定内容,由申诉人在宣布决定现场签写意见。
二、复审复核案件
1.申诉受理范围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诉;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诉。
2.受理机关
公职人员不服政务处理决定提出的申诉,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职人员不服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所作复审决定的申诉,由该派驻机构的派出机关受理。
3.申诉程序
(1)提交申诉材料:一般包括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书、原处理决定等。
(2)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受理申诉的,原则上应按程序向申诉人送达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情况特殊的,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诉人。
(3)复审复核:受理后,申诉案件办理部门应按规定开展复审复核工作。
(4)作出决定: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同时受理党纪申诉、政务申诉的,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同步作出复议、复审决定,二个月内同步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5)送达:由办理部门在一个月内将决定送达申诉人,并向申诉人宣布决定内容,由申诉人在宣布决定现场签写意见。
三、国家赔偿案件
1.申请范围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管护、禁闭措施,或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管护、禁闭措施,但是管护时间、禁闭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2)采取留置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的;
(3)违法没收、追缴或者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造成损害的;
(4)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被调查人、涉案人员或者证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2.申请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3.赔偿义务机关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该机关负责复审复核工作的部门受理。
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