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4-07-15 09:07: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开展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和《铜仁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暂行办法》(铜党办发〔2012〕10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监察局按照“重点派驻、系统管理、规范设置、整合力量、全面监管”的基本原则,在保留现行派驻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的基础上,对“职能相近、业务相关、工作相邻”的部门(单位)分系统设立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归口管理、分片负责、一委(局)一重点。

       第二章  工作关系
 
        第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市纪委监察局派出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向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受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指导。

        第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所负责和联系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监督,接受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派驻机构以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为主,向纪工委监察分局请示报告工作。必要时,可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商务粮食局、市人防办、市投资促进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联系梵净山投资公司、铜仁供电局、市公路局、人民银行铜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铜仁分行、工商银行铜仁分行、农业银行铜仁分行、建设银行铜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铜仁分行、中国财产保险铜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铜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铜仁支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铜仁支公司、太平洋人寿保险铜仁支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联系铜仁国安局、铜仁监狱、大硐喇监狱、黔东戒毒劳教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能源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联系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铜仁银监分局、国家统计局铜仁调查队、市邮政管理局、市邮政局(邮政公司)、邮政储蓄铜仁分行、电信铜仁分公司、移动铜仁分公司、联通铜仁分公司、103地质大队、华电大龙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移民局、市供销合作社联社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联系贵州梵净山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铜仁卷烟厂、铜仁复烤厂、省农村信用联社铜仁办事处、市水务投资公司纪检监察工作。

       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党校、市编委办、市残联、铜仁日报社、市接待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档案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联系市委组织部(含市委离退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党研室、市委政研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老年大学、市文联、铜仁网站、市委讲师团(含社科联)纪检监察工作。

       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文体广电局、市卫生局、市食药监管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旅游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联系铜仁学院、铜仁职院、铜仁幼专、铜仁一中、市民族中学、市实验中学、铜仁电大、思南中学、市人民医院、市计生协会、市红十字会纪检监察工作。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协调
        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发挥牵头作用,督促和指导部门(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八条 宣传教育
        督促部门(单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形式,构建反腐倡廉工作“三道防线”。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和重大事项部署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以及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监督检查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其他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遵守党的纪律和行政监察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

       第十条 案件查办
        (一)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受理对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管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月底将信访台账报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备案。
        (二)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委托或批准,初步核实和调查所负责及联系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管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
        (三)指导或督促驻在部门(单位)党组对其他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办。

       第十一条 指导或督促区县对应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相关负责或联系部门(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需要突出抓好面上的一项重点工作,其中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重点抓好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重点抓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重点抓好源头治理督促检查工作,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重点抓好涉农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重点抓好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重点抓好行风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纪委常委会定期研究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传达中央、省、市党委、政府、纪委最新精神,听取纪工委书记汇报前阶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安排部署近期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纪委常委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制度。适时召开所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调度会,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深入纪工委监察分局调研、督促和指导工作,协调解决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提炼工作成效和经验。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报告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除必须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外,应及时向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情况,并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一)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及方式
        1、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
        2、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级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领导批示意见处理;重大情况可直接向市纪委书记报告。
        3、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紧急情况,第一时间口头向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报告,再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和联系领导。
        4、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纠正、不处理的,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监察局联系领导。
        5、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工作职责以及完成任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监察局联系领导。
        6、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纪委监察局联系领导。
        (二)日常工作报告内容及方式
        1、报告内容:半年、年度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工作信息。
        2、报告方式及要求:半年工作报告于每年6月15日前、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1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和机关服务管理处;专题工作报告报市纪委监察局联系领导;工作信息报市纪委监察局联系领导、办公室、监察综合室和机关服务管理处。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是业务指导、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的关系。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安排部署。
        (二)各室要加大对纪工委监察分局业务指导,涉及到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辖部门(单位)开展的业务工作,在制定工作计划或方案时,应与相应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协调沟通。
        (三)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涉及到需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指导配合、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由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市纪委联系领导商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分管领导后,共同组织实施。
        (四)各室根据工作职责和市纪委常委会的安排,协助抓好纪工委监察分局相关工作,承办相关事项。
        (五)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区县对应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延伸或涉及到区县纪委监察局、非对应纪工委监察分局及部门(单位)的,需报市纪委联系领导并经市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由机关服务管理处统筹协调。开展全市性督促检查时,由市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督促检查事项涉及机关相关室的,应整合力量共同开展。

       第十八条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须向市直各部门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情况时,一般应通报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十九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需向市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报告工作的,一般应通报市纪委联系领导和相关室。必要时,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市纪委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二十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发函要求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市纪委监察局领导与负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负责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十一条 采取“3+2”工作模式。纪工委监察分局班子成员每周3天时间在驻在部门办公,加强对部门(单位)的督促检查;2天时间在纪工委监察分局办公,研究、安排纪检监察工作,解决纪工委监察分局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纪工委委员制,坚持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纪工委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二)纪工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对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重要问题,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或意见,提交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纪工委书记负责组织纪工委委员会,协调和调度纪工委委员的工作。纪工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工委委员的监督。
        (四)纪工委委员应积极支持、主动配合纪工委书记的工作,接受纪工委书记的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和指导。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分管工作,保证纪工委委员会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列席会议制度。纪工委书记列席市纪委常委会及有关会议,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市纪委全会,纪工委监察分局专职干部参加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召开的会议。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后勤保障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负责,机关服务管理处具体办理。
        (一)财务管理
        1、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办案、专项检查、暗访督查等相关工作经费,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负责,单独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包干使用,单列建账。
        2、经费使用实行二级审核和向市纪委监察局报账制度。纪工委书记对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报市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签批报销。
        3、专职干部因公出差,其差旅费借支和报销按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
        4、纪工委监察分局争取的资金纳入市纪委监察局财务统一管理,由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掌握使用,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二)车辆管理
        纪工委监察分局专职干部公务用车,由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统一调度,执行市纪委监察局车辆管理制度;兼职干部的公务用车由驻在部门负责。
        (三)公务接待
        纪工委监察分局公务接待由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费用在其包干经费中按规定列支。
     
       第二十五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职工(含纪工委委员)享受纪检监察办案津贴,统一配发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证件。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要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省纪委监察厅“三严守、九严禁”规定,加强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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