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严肃纪律,规范干部因公因私外出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区)纪委监委(含省级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以及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私离开所在县(区),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干部因公或因私离开铜仁市。
第三条 报告内容应说明因公或因私外出事由、起止时间、地点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书面、短信等方式报告。
第四条 县(区)纪委监委(含省级经开区纪检监察工委)、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负责人离开所在县(区)的,按所在县(区)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或审批外,同时应向市纪委监委联系该县(区)的监督检查室报告,并由监督检查室按程序报告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离开铜仁市的由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离开铜仁市的,应向市纪委市监委联系该派出(驻)机构的监督检查室和分管、协管的委领导报告;离开铜仁市的由监督检查室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市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离开铜仁市的,应向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条 市纪委监委班子成员离开铜仁市的,应向主要领导报告;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铜仁市的,应向分管、协管的委领导报告,离开本省的还应向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备案;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其他干部离开铜仁市的,应向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干部外出期间,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纪检监察干部的形象。对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