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六项制度”给自由裁量权戴上“紧箍咒”

时间:2014-08-05 19:54:36 点击: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印江自治县出台六项制度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执法结果“三公开”要求,对自由裁量情形、法律依据和裁量结果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公开事项应允许社会公众查阅,并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以及不予行政许可的原因等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主体结合实际,分析确定自由裁量审核权限,并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部门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集体会商的自由裁量权限。对重大自由裁量事项必须实行集体会商制。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备案制度。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在经营活动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应当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行政否决事项报告制度。对群众投诉及相关职能部门交办或转办的有关行政处罚或许可方面的事项,认为不需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向县政府法制办和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接受监督。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委、县政府将把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核。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不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印江县纪委 张玉德 刘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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