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松桃出台《松桃苗族自治县干部执行力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着力破解干部队伍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切实加强该县各级干部行政效能和执行力建设。
该实施细则共22条,明确了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适用范围、问责程序、问责方式等内容。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执行中央、省、市、县的决策部署过程中,有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被问责。问责方式共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引咎辞职、降职、党政纪处分等十种。
干部被问责情况,将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及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松桃县纪委 吴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