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纪委市监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来源:铜仁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时间:2020-11-25 16:38:15 点击:

为保证委机关公章使用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合法性,杜绝乱用、滥用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铜仁市监察委员会”“铜仁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明确专人保管;市委巡察办、各巡察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印章分别由各部门明确专人保管。

第二条 用印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使用“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使用“铜仁市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使用“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铜仁市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秘书长同意;使用各部门印章,须经各部门负责人同意。各部门的印章,只限于与业务直接相关的文件、介绍信、查询使用。

第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符合批准手续的函件方能用印,并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函件名称、经办人、批准人。

第四条 印章使用应在办公室,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使用。确需携带使用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印章,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使用不同的印章,应有不同的登记本。用印登记本要妥善保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于不符合批准手续或不属于用印范围的,有权拒绝用印。

第七条 对印章保管不善、私用印章、滥用印章、丢失印章等,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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