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委机关的收发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收文处理
第一条 收文。按照“一个口子进”的原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由办公室负责签收,法定工作时间外由值班人员签收。非紧急、特殊情况,不得直接送交委领导。涉及案件、组织人事等特殊事项的来文,以及收文单位为委机关其他部门的来文,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制度自行签收处理。
第二条 登记。办公室对当日收到的公文要及时逐件进行分类、登记,一般按照中央、省、市和其他,规范性和非规范性,涉密和非涉密进行分类登记。登记应将来文顺序号、来文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密级、紧急程度、份数、收文时间等填写清楚(绝密级和特急、加急、重要敏感的文件收文时间应注明到某日某时某分),急件随到随登记,立即分办送阅。
第三条 分办。根据公文内容分为办件和阅件,实行分类处理。
(一)办件。办公室收文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主任审阅后,送秘书长提出签呈意见,并按秘书长所提意见送相关委领导或承办部门。拟办意见应当简明扼要,并根据各部门职责职能指明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涉及文件制定,会议召开等内容,可事先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应注明办理时限。
紧急公文应在办理传批的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委领导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及时阅示时,应通过电话等方式请示委领导,并将相关情况和委领导意见注明后先行转办,待委领导回来后补签。对需要办理的文件,则先送主管领导,再送主要领导和其他领导。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实际需要调整传阅顺序。
(二)阅件。办公室把应作为传阅件的公文收集成册进行传阅。涉密传阅件用红色文件夹装册,非涉密传阅件用蓝色文件夹装册。传阅件原则上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审阅后,送委领导按顺序传阅,如委领导外出工作,应送其他委领导阅;如传阅件内容与委领导分管工作相关,优先送分管或协管该项工作的委领导阅。
传阅文件由办公室逐人送取,阅文对象之间不横传。收回传阅文件夹时,要检查阅文对象是否签字,清点送阅的文件是否齐全。对领导阅文时作的批示,要及时落实或分办。
第四条 承办。承办部门收文后,应按时限办理,落实情况或书面反馈意见按程序呈报相关委领导审批后,报告或反馈来文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和反馈,相关协办部门及时将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对于领导签发的文件相关部门不得拒收,如对办理意见存有异议的,可与办公室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由办公室、承办部门呈请秘书长及分管领导阅示。
第五条 催办。办公室对领导批示或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紧急公文,应当及时催办。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和责任。
第六条 归档。公文办结后应由承办部门及时将领导批示件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要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七条 适用范围。以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监委办公室正式公文字号印发的公文,按照“一个口子出”的原则,统一由办公室登记编号印发。其中,人事任免类由组织部门自行负责,案件类由相关承办部门负责,处分决定类文书参照省纪委办公厅印发的黔纪办﹝2019﹞48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发文办理流程。承办部门发文应填写办公室统一制发拟文处理签并按以下顺序办理:承办部门起草并校核→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办公室审核(涉及案件、人事任免类公文除外)→秘书长审核→委领导签发(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签)→承办部门清稿→办公室编号印发。
第九条 起草。正确使用文种,遵守行文规则,符合规定格式,且严格执行精简文件要求,不随意发文。起草涉密公文参照《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纪发〔1995〕6号)拟定密级,需在拟文笺上注明机要等级,并由起草部门填写《铜仁市纪委监委机关确定国家秘密审批备案表》,经有定密权限的委领导审签后编号印发。
第十条 校核。公文起草过程中,应由承办部门的拟稿人、核稿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对所起草公文进行校核并在拟文笺上签字。公文印发前需经过承办部门全面校审,委机关各部门不得未经委办公室审核自行报送或印发正式公文(涉及案件、人事任免类公文除外)。
第十一条 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签名的,视为同意。重要公文(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涉及全局性、案件类公文)和上行文(呈报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政府)原则上需委主要领导签发;联合行文或者以市纪委市监委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需委主要领导审签,也可由委主要领导授权分管该项工作的委领导签。其他一般性公文由分管领导负责签发。
第十二条 登记印发。办公室对已经领导审签的文稿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有:发文字号、文件标题、机要等级、分发范围、印刷份数、送印日期。登记前,应仔细检查领导签发的手续是否完备,文件版式格式标注的项目有无遗漏和差错,附件是否齐全,办文程序是否正确。登记完成后排版印制,印制完毕待发的文件,再次由拟稿部门完成校对工作。
第十三条 分发。以市纪委市监委名义呈报省纪委省监委、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报送并跟踪文件办理情况,不定期将办理情况梳理汇总呈委主要领导。其他普发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分发,案件、人事任免类公文由拟文部门分发,并做好登记。机要文件当面领取的要做好登记,需要邮寄的交办公室统一机要寄发。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发出后,办公室应将领导批示、文件底稿和正式文件以及其他必须归档的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定期归档。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指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由市纪委市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