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铜仁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时间:2020-11-25 16:44: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计算机及网络管理,加强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的安全防护及维护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和管理计算机设施设备,确保计算机设备及网络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保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纪委监委机关的计算机设备(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大屏幕显示器、扫描仪、打印机、复印机等)、计算机网络设备(含网络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计算机附属设备(含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插座、鼠标、光驱等)、移动存储设备(含移动硬盘、光盘、存储卡及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等)及各种办公系统和软件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涉密网和非涉密网、实行物理隔离。

涉密网包括:纪检监察内网、电子政务内网、留置所网络。

非涉密网包括:电子政务外网、财政专网、互联网。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巡察机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直属单位使用的计算机和网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机关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为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技术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保障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查,负责相关管理、安全保密规定及措施的制定、检查和落实。

 技术保障中心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计算机及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同时对接入终端及配备设备进行监管。

第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使用工作,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管理。各使用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安全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由技术保障中心适时对计算机及网络使用情况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并督促发现问题的部门及使用人员进行整改,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计算机使用范围按照工作需求进行配备;原则上只配备一台互联网计算机,经过单位领导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互联网计算机,并只能用于查询资料使用。 

第十条 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网,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严禁不同用途的计算机互相串用。

十一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及网络安全设置;

(二)擅自拆装计算机及相关配套设备;

(三)擅自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四)擅自撕毁设备标签标识;

(五)擅自将计算机及配套设备接入其他网络;

(六)擅自卸载涉密网计算机上的安全管理软件,杀毒软件;

(七)擅自重新安装操作系统。

(八)向涉密网计算机插入带USB接口的移动存储介质和手机等相关设备。

(九)加装非单位配发的硬件设备;

(十)私自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十一)非工作需要,擅自将配发的计算机及设备带离办公场所使用;

(十二)未经使用人员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及设备。

第十二条 使用人员要保持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正常通风散热,经常清洁主机,显示器及键盘,以保持计算机的清洁卫生,提升使用时限。

第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离开计算机及配套设备1小时以上及下班之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如遇突发停电,要把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电源插头拨开,待来电电压稳定后,再连接电源。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十四 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加强党政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保密管理制度》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使用人员应加强网络知识的学习,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第十 使用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及时更新系统漏洞补丁,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发现病毒后第一时间进行断网处理,同时向技术保障中心报告。

第十 使用人员要对计算机进行口令设备,涉密网计算机由数字+特殊字符+字母组成,长度不少于8位,每月更换一次密码;非涉密网计算机由数字+符号组成,长度不少于6位。

第十 使用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一)将涉密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无关单位和个人;

(二)在互联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各种活动;

(三)违规在非涉密网计算机记录、存储、复制涉密信息和留存涉密载体; 

(四)浏览、制作、复制、传播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五)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人员身份的言论,散布计算机病毒;

(六)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七)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介质;

(八)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九)非经同意,给非本单位人员使用计算机、浏览网络信息;

(十)违反纪检监察宣传纪律,擅自发布信息,造成负面影响;

(十一)窃取保密信息。

第十九条 使用人员要切实做好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潮、用电安全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五章  维护管理

二十 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告知技术保障中心,由技术保障中心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诊断和排除。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卸设备或送出维修。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当先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所在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机关服务管理处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

二十二 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技术保障中心,由技术保障中心统一集中保管,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及保密规定作统一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造成相关设备损坏的,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失泄密事件或网络安全事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由技术保障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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