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来源:铜仁市纪委市监委网站 时间:2020-11-25 16:49:40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市财政局《铜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铜财资〔2016〕1号)、《铜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暂行办法》(铜财资〔2016〕2号)及相关法规,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内设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组)和直属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范围、分类及计价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1.一般固定资产原始单价为1000元以上(含),专用设备原始单价为1500元以上(含)的,列入单位固定资产。原始单价1000元以上(含)的无形资产,列入单位无形资产。低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入账标准的,作相关费用处理。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列入单位固定资产。

(二)国有资产分为七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无形资产。

(三)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计价:

L.新建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建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固定资产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固定资产竣工决算之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应计入当期支出或费用。

2.单位已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物决算审核批复工作的通知》(铜财建〔2019〕1号)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办理决算审核批复,并办理转固建账建卡工作。无法办理决算审核批复的交付使用项目,可对在建工程项目相关费用进行归集核算后作暂估价进行转固建账建卡。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调入资产无价值标识的,可参照同类物品确认原始价值,并根据使用时间计算累计折旧及资产净值计价。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4.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比照自有固定资产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附注说明。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8.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9.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计价值入账。

10.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11.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若国家另有规定实行折旧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

(一)委机关各内设部门固定资产的申购应编入年初部门预算。各内设部门在固定资产申购时,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如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需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统一采购。

各内设部门因工作需要须申购未编入年初预算的固定资产时,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增加预算调整,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前款规定采购。

(二)机关各内设部门所需的各类固定资产购进后,由办公室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负责建立资产实物账和固定资产价值账。办公室对委机关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

(三)机关各内设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内设部门负责人负责制。明确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收发登记和保管、使用、维护工作,并经常地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含退休),其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所在室负责人负责督办、办公室负责监督交接。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交接手续的,办公室、组织部不予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二)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三)处置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占有、使用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1万元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常委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纳入本级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在建工程、罚没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相关责任

(一)机关各内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擅自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未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收益的,其他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二)对于因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使用、管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机关各内设部门借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四)赔偿额度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批后执行。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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