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委机关的办公用品,是指办公所需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碎纸机、空调、桌椅、沙发、文件柜等固定性物品,烤火器、打印耗材、纸杯等消耗性物品。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内设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组)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委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每次采购实行2人以上经手制度。经手人在采购物品时要注意物美价廉,机关服务管理处应对物品价格、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各内设部门需添置固定性办公用品的,须先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在配备标准范围内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采购固定资产到位后,各内设部门办理签收手续,机关服务管理处及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责任到人。
第五条 委机关采购一般性消耗用品的,由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采购、集中保管、专人发放。采购办公用品到位时由办公室两人填写入库单,并清点后签字确认。各内设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到办公室领取办公用品,并在《办公用品领用清单》登记,注明领取办公用品名称、内设部门名称、领取数量和领取时间等。办公室明确两人每个季度对入库、领取办公用品进行清点。采购打印耗材等办公用品的,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各内设部门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 委机关配置到各办公室的固定性办公用品由各内设部门负责保管,每位干部职工都要爱惜配备的办公用品,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凡因保管不善导致所领取的办公用品丢失和损坏的,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条 凡配置到干部个人的固定性办公用品登记到人,并注明型号等,实行专人专管,如有遗失要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在退休、调离时,要填写退还清单,不得将移动性如手提电脑、照相机、录音笔据为己有。委机关干部在各内设部门之间轮岗时,不得将配置到原所在内设部门的办公用品带走。
第八条 凡固定性办公用品需要维修时,应由物品使用人向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统筹维修,内设部门经办人员签字确认。批量采购不常用办公用品的,由内设部门向办公室提出购买需求,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
第九条 每年12月由办公室对配置到各内设部门的固定性办公用品进行统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配置计划报常委会审议。
中共铜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印发